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
清环连州查(扣)字〔2020〕1号
查封(扣押)决定书
未查明 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/个人身份证号码: 未查明
法定代表人: 未查明
地址: 未查明
我局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对你(单位)进行了调查,发现你(单位)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在连州镇白云村白云变电站对面约100米左右、距S114引线约50米处(坐标24.822261N,112.360664E)堆放11桶固体废物,单桶规格约为1m×1m×1m,初步估算现场堆放的固体废物约11吨。塑料桶已开始老化,部分桶出现少量泄漏;桶内物质有明显分层,上层为液态,下层为固态或半固态,有强烈刺激性气味。根据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(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)出具的《环境监测报告(报告编号:E202000424a)》检测结果显示:该批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。
你(单位)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、扣押办法》第四条的有关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(单位)在连州市连州镇白云村委会(坐标112.360664,24.822261)堆放的11桶危险废物予以查封。查封期限为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。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。查封设施、设备就地封存,在此期间,你(单位)不得擅自损毁封条、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、设备。
如你(单位)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。
附件: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查封(扣押)清单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2020年5月19日